下列关于C++类的说法,错误的是( )。
如需要使⽤基类的指针释放派⽣类对象,基类的析构函数应声明为虚析构函数。
构造派⽣类对象时,只调⽤派⽣类的构造函数,不会调⽤基类的构造函数。
基类和派⽣类分别实现了同⼀个虚函数,派⽣类对象仍能够调⽤基类的该⽅法。
如果函数形参为基类指针,调⽤时可以传⼊派⽣类指针作为实参。